颇受关注的专车管理办法终于出台了,不过让业界感到意外的是,这部以专车为主要规范对象的部门规章却是以“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名义出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这个定义,像滴滴这样的新型业态就被归入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中,而他们就是经营者。
把类似滴滴这样的信息中介平台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这会给业界带来什么样的变化?一个最直接的变化是,原本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普通ICP服务变成了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直接提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只是信息的撮合交易平台:它们本身并不拥有车辆,也不提供司机。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悖论,不提供出租车预约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平台也要被视为直接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这不仅无视事实,同时也与这个行业的社会化分工的发展相悖。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电商一定会削减其运营城市。但可笑的是,这样愚蠢的监管规则却被交通运输部门应用了: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滴滴,要在每个它所运营的城市都依法成立独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然后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难道这就是交通部门的“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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