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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躲在屏幕后面乱骂人就没事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民数量逐年增加,互联网变得鱼龙混杂。因“网”触法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

梳理广州多家基层法院20141月以来审理的50起侵犯名誉权案件发现,三成以上都是涉及在网络平台骂人、散播谣言,涉案者最多被判赔8000元,最少被判赔1元,大多数人都需要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一:朋友圈恶意攻击合作伙伴 赔3000

陈某和杨某曾经相交甚好,几年前还一起合作经营茶叶生意,后因意见不合出现矛盾,2011年底就分道扬镳。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拆伙后,杨某觉得自己吃亏了,多次在朋友圈出言指责陈某,甚至捏造陈某有婚外情,还用多种不堪的词汇辱骂陈某。

对于这种情况,陈某曾多次要求杨某停止中伤,但杨某不但不停止,反而变本加厉。陈某最后以杨某捏造、散播虚假信息,对其个人名誉进行恶意诽谤,对其本人和家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因此到法院起诉杨某,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惊声损失费1万元。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确实存在让熟悉的人认为陈某与其他女生性有不正当关系的暗示。法院判决杨某应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案例二:微信公众号散播不实文章诋毁某知名公司 赔偿1

2014725日,张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抨击某知名公司的文章,文章称该公司有产品被查出短斤少两、蛋白粉是用转基因大豆作为原材料加工等等,还叫嚣“让××公司滚出中国!”

涉案公司则认为,张某在其公共微信平台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此外还需支付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元。

面对起诉,张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最后法院认为张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与事实不符,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公共微信账号发布的涉案文章,并在该公共微信账号上连续30天就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此外支付侵权赔偿金1元。

案例三:服装店老板在微博侮辱顾客偷衣服 获刑一年

某服装店老板蔡某怀疑顾客小丽(化名)在试衣间偷走了一件衣服,当晚发微博上传小丽在服装店的视频截图,并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并要求大家“人肉搜索”小丽。

小丽不堪受辱,在蔡某发微博两天后跳河自杀身亡。之后,小丽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女儿因被他人在微博上侮辱诽谤是小偷,造成恶劣影响而自杀。随后,检方以涉嫌侮辱罪对蔡某提起公诉。其间,蔡某家人一次性赔偿了小丽父母12万元。

法院认为,蔡某因怀疑小丽在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竟将小丽的视频截图配上若干字幕后上传到新浪微博,公然对她进行侮辱,致小丽不堪受辱自杀,情节严重,蔡某主观上直接故意贬损他人人格,客观上利用微博公然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此构成侮辱罪。量刑上,鉴于其对小丽家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且取得小丽家属的谅解。为此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与此同时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平时我们上网应该规范言行,不发布或转发“人肉搜索”的个人信息资料、未经核实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发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

对于受害者,发现被侵权要及时保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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